李毓昌身死不明一案
留京辦事王大臣刑部堂官嘉慶十四年
七月二十四日奉
上諭
儀親王等奏會同嚴訊王伸漢王轂林永升並
錄取供詞呈覽一摺王伸漢從前所供侵冒之銀
僅止六千兩並玆又供稱所冒賑銀共有二萬三千
餘兩較其原供銀數已多出一萬七千餘兩恐所
供仍有不實不盡必當再行熬審嚴切根究毋任
絲毫隱飾至王轂不但於王伸漢先後所送銀四千
兩只認修理衙署之二千兩並於王伸漢冒賑情
莭亦佯為不知尤屬狡詐伊若非畏罪情急何至
乘間自戕一俟該犯傷痕痊愈即當嚴行質審加以刑訊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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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確實以期水落石出至分查各委員現據王伸
漢供稱各有得贓數目林永升一犯已供認得銀
一千兩此外各委員所得銀數是否確實俟押解
到部即監提王伸漢一併質訊明確定擬具奏將
此諭令知之
欽此遵
旨寄信前來


